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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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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超龄用工的法律风险

【超龄用工的定义】:指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工作岗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作,用人单位按约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支付一定报酬。

【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男性:60周岁;女性:一般50周岁,特例55周岁(女干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超龄用工的法律关系】:

一、已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

二、其余均系劳动关系(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部分劳动者权利丧失)。

属于劳动关系的超龄用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1、劳动报酬; 2、劳动保护;3、劳动条件;4、工作时间; 5、休息休假;6、职业危害防护 7、福利待遇;8、工伤保险待遇及部分养老保险待遇。

属于劳动关系的超龄用工劳动者丧失的权利: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3、经济补偿金; 4、赔偿金; 5、社会保险待遇(上述第8项除外)。

【超龄用工的法律风险】:伤亡风险。

一、劳务关系下的伤亡风险:因被保险人年龄过大,保险公司可能拒绝受理雇主责任险的投保。若无保险,一旦发生伤亡,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就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

二、劳动关系下的伤亡风险:如果能缴纳社会保险,则不用考虑用工风险。但基于此类人员的年龄因素及不同地区社会保险部门的不同做法,一旦社保部门不接受社保缴纳,则工伤风险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笔者意见】:若能缴纳保险(社保或商业雇主责任险),则可用工,否则建议用人单位杜绝此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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