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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于刑事案件期限的延长情况

案情简介:某些刑事案件已经在公安阶段批准逮捕,但是案卷材料却迟迟没有转交检察院,经询问,该案件公安部门申请了延长期限。

那么刑事案件中哪些时候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其原本期限和最长可延长多久呢?

一般在公安逮捕阶段,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刑诉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犯罪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起诉阶段的期限为一个月,如果是重大复杂案件的话,可以延长半个月。还有一种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最多可以两次。延长期限和补充侦查以后,案卷材料已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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