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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简析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六条第三款的适用,各个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认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关键词在行政案由中搜索,2014年后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有481例,其中江苏省79例。该79例中,一审为31例、二审为44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4例。从这些判例的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分析得出,法院对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一、工作地到宿舍、或者回自己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地到宿舍后,休息了一段时间或者在单位食堂就餐后再离开工作单位的,不管是否返回自己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三、离开工作地后参加非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的,在聚餐结束后不管是否返回自己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这里的聚餐,是已经完成的聚餐。在实际判例中有2016苏07行终47号案件中,因发生事故的地点没有超出工作地与住所间的路线,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定为工伤。

四、上班途中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在途中吃早饭后前往单位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五、离开工作地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之后返回自己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六、离开工作地返回自己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之后的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事故范围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

怀,使得遭受意外伤害的人群能够及时获得治疗和救助。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身是在传统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正确界定其适用范围。通勤事故的发生是否属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结合职工上下班的目的进行综合考量。法院对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实现职工上下班目的为标准,一旦实现了上下班目的(即到达宿舍、经常住所、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则后续产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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