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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赔偿金问题

最近笔者接待了一个关于劳动法方面咨询:劳动者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5年零2个月(2004年1月入职),月均工资3万余元,现单位欲辞退劳动者,便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后,单位可以按照社平工资的3倍作为月均工资补偿劳动者12个月。劳动者前来咨询单位的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例中,首先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显然单位的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现行《劳动合同法》施行(自2008年1月1日)前已存续,涉及《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衔接问题,而现行规定中赔偿金的数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进行计算的,所以暂且优先关注经济补偿金的变化。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的变化。

2008年1月1日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只有法定情形下经济补偿金以十二个月封顶,且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实际月均工资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无关于“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故2018年1月1日前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本案劳动者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为2018年常州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11.5×2

第二种观点认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赔偿金,因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2008年1月1日前参照当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因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了12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受12年封顶的限制,即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实际月均工资×0.5×2+2018年常州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11.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但不受12年封顶限制,因为12年封顶限制的适用仅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即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实际月均工资×4×2+2018年常州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11.5×2。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法条衔接】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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