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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垫付医疗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6日,朱某与汪某(安徽枞阳县人,当时在常务工,未在常办理暂住证)在常州市长江路茅山小区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住院治疗。该事故经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朱某与汪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在汪某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陆续垫付了汪某医疗费用33598.74元(包含住院预交金32500元与急救时抢救费用1598.7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了10000元,而汪某实际花费了35105.32元。后汪某治疗完毕出院,并带走了结余的预交医疗费六千余元,出院后,礼某(即汪某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向朱某出具收条一张,但未与朱某进行医疗费用票据的交接,未与朱某进行其他损失的结算,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朱某在向自己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遇到了难题,首先医疗费用的数额无法确定,其次无法证明自己垫付了医疗费用,其次汪某不愿意配合做相关证据的采集。

案件焦点:

1、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无名氏的医疗费用如何认定?

3、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或车主是否应该垫付医疗费用?

 

1、确定法院管辖可以从以下三步骤进行选择和确定,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其中,主要需要确定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关于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确定了级别管辖的处理办法。

在确定该案的地域管辖的过程中,有如下问题:该案中存在两个纠纷,一是伤者汪某与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朱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汪某作为伤者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可是目前汪某作为权益受损方,未到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之诉,那对于朱某多支付的医疗费应该如何主张呢?

那就涉及本案的第二个纠纷,机动车一方在其应赔偿损失范围之外多支付的医药费对于伤者来说,应该属于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本案中汪某与朱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这也就是说,朱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60%,汪某应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汪某对于40%医药费即(43598.74-10000)×0.4=13439.5元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朱某不仅垫付了全部医药费,甚至多支付了六千余元,那么汪某应返还朱某医药费13439.5以及退回的医药费六千余元,现汪某拒绝返还该款,那么朱某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起诉汪某,要求汪某返还其多支付的医药费。作为不当得利纠纷,那么朱某无法在常州法院起诉,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起诉。而汪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常州生活居住未满一年,也没有办理暂住证,其户籍地在安徽枞阳县,而目前确实也在老家生活。因此朱某若要起诉汪某,就必须至安徽枞阳县法院起诉。

2、严格来说,我认为,无名氏的医疗费的问题更多的是医院急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上的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因此,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以上核对患者身份,不得仅以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

(二)在手术患者转运交接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如:手术患者进手术室前,由病房护士对患者使用绿色“腕带”标识,写清楚患者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科别、血型、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由手术室护士核对。

通过核查、核对来识别患者身份,从而在急诊患者度过危险期后,对其在急诊阶段的医疗费用进行确认。同时,我们认为,医疗费发票作为一种消费凭证,持有发票原件的人可以依据医疗费发票上的数额来主张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3、首先,依据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先行行为产生(支付医疗费)义务”的法学基础理论,我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辆车主毫无疑问应该是医疗费支付义务的主体。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第76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的保险公司都是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支付义务主体,亦即伤员、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的保险公司都是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的债务人。

朱某垫付医疗费是本着全力抢救伤者、积极治疗,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这体现了对生命和公平原则的尊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朱某在知道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积极支付医疗费用来对汪某进行治疗,尽了及时抢救的职责,其行为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这种做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和倡导,应当加以肯定和弘扬,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这样才能显示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应当做到,1、保留好门诊、急诊医疗费票据、住院保留预交住院费用收据、病人本人或病人家属打的医疗费收条等。2、若对方受伤较严重,应尽早咨询律师,对于伤者的伤情、事故责任、赔偿金的数额及应该垫付的医药费数额进行预估,避免过多垫付,从而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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