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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劳动法领域的亮点分析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328日通过,即将于20186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笔者认为在劳动法领域存在诸多亮点:

一、“共同育儿假”首次正式入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目前从法律层面来说,“共同育儿假”仅为倡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孩子的爸爸是否能够享受共同育儿假,需要看用人单位的安排。但该条款的首次入法,已是质的飞跃,是普罗大众的心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层面不断完善,强制性的“共同育儿假”指日可待。

二、明确规定“保胎假”、“孕假”。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条例出台前,经常发生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但单位却不予批准的情况,也产生了很多纠纷,最后女职工往往只能请到病假甚至事假。如今条例的出台,使这部分矛盾的解决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明确规定妇科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的费用。 

条例用“应当”二字,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的义务,但可惜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安排而未安排,法律后果为何?如果某个女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安排检查,导致其发现宫颈癌时已是晚期,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条例显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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