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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浅论婚姻法

每一个人都向往有幸福的婚姻和美满的家庭,但现实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两个家庭的种种差异,社会中的各种诱惑等因素,总有些婚姻不能走到尽头,也就是我们婚姻法中所说的离婚,而一提到离婚我们就必然会想到三个问题: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里要讲的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里包括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子女抚养问题。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一般都是协议不成,才会选择诉讼离婚。然则,是不是你起诉离婚,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现如今离婚率逐年攀升,大家对离婚的接受和宽容明显提高,但是作为法院的态度永远都是不鼓励离婚。通过诉讼离婚的,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同时起诉离婚的一方又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话,那么法院几乎是99%第一次都不会准予双方离婚的。

到底什么样才算是“感情确已破裂”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前两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从以下几个问题来看:

1)吵吵架,闹闹矛盾就算感情破裂吗?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个人财产?

3)是否可以不要求离婚,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的,可以立刻再起诉要求离婚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看了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种不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是有严格条件的。

2、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问题——张XX离婚案

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又怎么证明分居的事实?

XX是安徽人,在常州打工,嫁给了常州人戚XX,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其中一个15岁,一个6岁,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双方矛盾不断,而且戚XX经常还会动手打张XX。无奈,2009510日,张XX一纸诉状将戚XX告上法庭,要求与戚XX离婚,后经法官调解,张XX撤诉;但经过这次,戚XX并未悔改,甚至变本加厉,无奈20105月,张XX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果经过法官的调解,张XX又撤诉了。但张XX之后就从家搬出去住了,今年四月份,张XX决定再一次起诉离婚。这里就涉及到张XX需证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问题,大家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如果是因为工作或其他客观因素分居的,不符合这种情形。如果你一直住在单位宿舍或者住在承租的房屋里,那么可以让单位提供证明或者让承租房屋所在地的村委、社区或街道开具证明,证明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的事实。那大家会问如何证明双方是感情不和呢,针对张XX这个案件,两次起诉离婚、社会写真报道的男方动手打她以及男方将张XX所有东西都从家中扔出来,这些都是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会说男方有家庭暴力,但是都拿不出书面证据,比如说你可以提供110出警记录或者到医院就诊的病例

二、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一)周XX的离婚案例

XX和丈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这么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某某房屋一套以及车库和一辆汽车归女儿所有,男方对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女儿由男方抚养。去年11月份,女方XX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XX抚养。事情到此才刚刚开始。今年年初,女方XX说要起诉男方,理由是男方拒绝将那套房屋过户给女儿,那这里面就涉及到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与婚姻法交叉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专门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所谓的权利转移,动产就是指交付,不动产就是指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其实女方XX和男方在离婚协议约定的归女儿所有,从法律定性上看,就是所谓的赠与,而这个房屋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并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事实上,对于这样的纠纷,实践中,法院有两种判法,一种观点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该房屋权利并没有转移,男方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法院不支持女儿要求父母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是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男方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应支持女儿要求父母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那么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以及《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经过分析,同时把本案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XX后,我们决定按照这样的思路操作本案,即女儿做原告,XX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系男方,其实,按道理女方XX也应当作为被告,可是这样的话XX在这个案件中就要扮演双重身份了,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法律上不允许。后来就让XX给法院写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自己完全同意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女儿,这样就解决了诉讼主体的问题。

(二)关于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未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既会考虑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又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所以在计算时,法院会结合涉案房产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累计的数额(含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等。

例如公式:应补偿的增值数额=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房产的现值—总房款)÷2

(三)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其实在实践中一般是2周岁以内,两方条件都相当的话,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法院一般都判给女方的。

2、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到底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3、另外,子女一直是随带大,这个因素也直抚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4、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多少和抚养费付到什么时候,双方都可以协议,比如抚养费可以约定付至十八周岁,也可以约定付至独立生活时止。这里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在我们常州,现在每个月的生活费,虽然依据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在事实上,目前如果法院判的话,标准一般是500元左右,这里不包括医疗费和教育费。

四、关于闪婚闪离中彩礼返还问题

这种纠纷的核心问题是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是否要返还?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现在社会诱惑很多,婚姻相对以前更加脆弱,但是只要我们大家用心经营,我相信,一定会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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