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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停工留薪期间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例回顾】

201711A女进入甲单位时,未与甲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530日,A女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发生事故,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构成工伤。事故发生后,A女在家休息了一个月(医嘱证明休息至2017630日)。2017715日,A女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单位支付201721日至20176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201721日至20176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请。

【答疑解惑】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721日至201753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毫无疑问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201761日至2017630日,劳动者因发生工伤,处于停工留薪期间,该期间是否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仍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有失公允。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间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间,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冲突。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按受伤时间区分三种情况:1、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受伤;2、超出实际用工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内受伤;3、超出实际用工一年后受伤。第一种情况因为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支持;第二种情况需要支付;第三种情况不支付。

常州中院常中法(201135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治疗需要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期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目的在于敦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并非是为了提倡劳动者无限额、无条件、获得与劳动本身无关的赔偿,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和时间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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