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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笔者近日接待几起关于人身损害的案件,咨询者均提出,对于伤者的伤残等级不认可,认为伤者的伤情无法构成伤残,并想要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什么情况下,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重新鉴定的申请才会被法院接受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比如该鉴定机构不具备文字鉴定的资质,却超越资质鉴定。此种情况较好判断,也较容易掌握相关证据,但是实务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小。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比如一方未通过法院申请,而是自己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因为此种情形下,侵犯了另一方公平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且鉴定时鉴定机构也不会通知另一方到场,故法院一般情形下,采纳重新鉴定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此种情况比较常见,取证也相对简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比如鉴定意见载明的检查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等,此种情况下一般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法院不会采纳重新鉴定的申请,往往取证较难。

四、经过法庭质证。法院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综上,只有符合法定情形,重新鉴定的申请才会被法院接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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