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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交强险、商业险拒赔的情形

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普及,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往往被告知各种各样交强险、商业险拒赔情形。那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哪些情形才是合法的拒赔情况呢?

一、交强险拒赔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只有4种情况属于交强险的除外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前述4种情形下,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须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规定的4种情形不包括肇事逃逸,换言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驾驶人员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仍负赔偿责任。前述规定的4种情形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相关明确说明提示义务,即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前述4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拒赔。

二、商业险拒赔情形

    对于商业险拒赔的情形,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虽然名目众多,但往往因条款约定不明、格式条款提示不够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决赔偿的几率非常之大。

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比如驾驶人员肇事逃逸、驾驶证过了有效期、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等等。但商业险拒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少需做到以下两点:1、保险条款有明确约定;2鉴于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所谓提示,可以是口头提示或者在提供的书面文件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否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3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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