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律所简介

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位于经济发达的江南历史文化名城常州,坐落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常州科教城核心区域。有多位资深律师合伙设立,下设婚姻家事部、公司法务部、金融知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19-81802833

邮箱地址:25052865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常武大道801号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

法律法规

浅议被告送达问题

近日笔者遇到一起案件,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早在2015年开始分居,但一直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女方因为工作原因去了国外,每年6月固定回国一次,每次回来均逗留一个月左右。现男方欲提起离婚诉讼,却发现无女方任何联系方式,也不知对方在国外的住址,诉讼文书的送达成了大问题。

在我国,送达方式一般有五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均较为常见。但是如果被告在国外,且国内没有固定住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包括:1、依照被告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告,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被告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被告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被告收悉的方式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回到前面讲的案例,现男方无法提供女方的联系方式,因此诉讼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实现,甚至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也可能因为没有女方联系方式而无法实现,如果送达不到,则只能适用域外公告送达,而该种方式的显著弊端便是程序复杂、耗时耗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法律帮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