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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0年,自然人乙从建筑公司甲处承包了某处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乙后招聘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乙累计收到了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20116月,乙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20万余元。20117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责令乙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乙却于当晚订购机票离开,后乙被抓获归案。(来源于2014626日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8号)

问题:乙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包括企业,也包括一般自然人。换言之,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不能仅仅从罪名中的“劳动报酬”一词简单判断劳务关系不在本罪范畴。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要求行为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应付他人劳动报酬但却未支付,明知自己未支付他人劳动报酬的行为会发生劳动者不能及时的实际的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包括行为人故意找借口拖延支付。

3、客观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逸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的劳动者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江苏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3)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任支付仍不支付。

4、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同时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罪的犯罪构成,乙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质,也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系违法招用农民工,但前述情况均不影响乙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41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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