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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执行警钟系列一之浅议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属性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的通知》,给执行老赖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该通知出台前,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的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明知道某个被执行人私藏了钱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大额保单,却没办法动这笔保险价值。如今,随着《通知》的出台,保单再也不是被执行人的避风港了。

所谓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所以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一般不予执行。与此同时,部分执行老赖抓住这个漏洞,通过购买大额的人身保险,达到转移、隐藏财产的目的,让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查询不到财产,最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那么,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属性体现在何处?执行过程中能够执行人身保险的哪些财产权益?

首先,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这个储蓄性的体现就是财产价值的部分。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一般需连续缴纳十年以上的保费,缴费期满后,出现保险事由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如果在缴费期间或者缴费期满但未发生保险事由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就具有储蓄的性质,属于投资的一种方式,投保人对这笔保单就具有了一定的储蓄利益,这个储蓄利益就是保险的财产性权益。

同时《通知》中明确,属于可执行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在此,本律师总结:对于执行老赖,不存在避风港,除非你真的没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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