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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应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观点二:应从执行立案之日时起算。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和前提。理由如下:

1、立法原意。本罪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系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该判决、裁定,义务人本身就有及时、积极履行的义务,该法律文书的强制力是自生效之日起产生,并非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

2、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履行的主体缩限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协助执行人。

3、立法目的。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立案前故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调整范畴,是法律设立本罪的应有之意,也能积极有效督促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积极自觉履行义务,防止出现生效法律文书“一纸空文”的尴尬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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