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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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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420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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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1日凌晨1时17分左右,在常州湖滨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上丁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路边的行人苏某受伤,丁某当场死亡。苏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40000元。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与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苏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1、李某与丁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权有三类:一是共同故意行为,二是共同过失;三是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如果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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