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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执行和解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市民王先生最近遇到一个烦心事:王先生和赵先生原本是老朋友关系,后来赵先生因为周转资金问题便向王先生借了二十五万元。王先生催要了将近两年,但赵先生一直百般理由推诿。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让步五万元,剩余二十万由赵先生分期还款,每半年归还五万,并约定如果赵先生未按期付款,王先生可就赵先生未支付的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赵先生需支付王先生经济赔偿五万元。

谁知赵先生仅付了第一期的五万后便故技重施,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先生再次让步,与赵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剩下的十五万元由赵先生按月归还,每个月月底前归还五千元。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王先生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但整整一年,王先生仅仅收到了赵先生支付的2万元,王先生想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但是对于调解协议中五万元的经济赔偿是否能得到支持产生了疑问。

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不能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应另案起诉。因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王先生与赵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重新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份和解协议中并未提及经济赔偿的事宜,视为王先生放弃了该权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起诉,虽然双方重新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均是基于借款二十五万元的事实而发生,归根究底还是同一件事情。在一方未能如实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申请申请恢复执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对于赵先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即调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对于调解协议中的经济赔偿当然可以主张。

王先生对赵先生的债权原为自然之债,经法院裁判成为法定之债,获得了强制执行力,而民事执行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利。王先生在和解协议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同意结案,并非是放弃自己的债权。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需再次起诉,认为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王先生同意终结执行程序,致使该法定之债再次转为自然之债,实质上是对该纠纷已经公权利固定情态的否定,与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相悖,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悖,如果需要王先生再次提起诉讼,也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百姓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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