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位于经济发达的江南历史文化名城常州,坐落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常州科教城核心区域。有多位资深律师合伙设立,下设婚姻家事部、公司法务部、金融知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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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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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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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胡某经营一家快递公司的分公司,胡某与快递公司签订承包协议,自负盈亏。黄某经营一家天猫网店,该网店为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黄某的网店一直让胡某经验的快递公司发货。因拖欠快递费用是十余万,黄某写给胡某一张欠条。胡某多次向黄某讨要,黄某拒不归还快递费用,胡某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黄某为天猫网店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对胡某出具的欠条有三种意见:一是债务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后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三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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