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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王某在332省道某处,驾驶小型轿车与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纪某受伤,两车损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案件分析: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分为三种。

第一种情况,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 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机动车之间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 在这种情形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即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则机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此,本案中,王某是驾驶的非机动车,纪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依据江苏省高院的判例及相关规定,复合第二种情况,王某作为机动车方应当付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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